擔任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外籍人員如何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國人個稅分析一
哪些職務屬于高層管理職務?擔任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外國人如何在中國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繳納個稅與擔任普通職務的外國人納稅有什么區別?本文,律師將擔任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外國人在中國的納稅義務,進行簡要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屬于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p>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中國擔任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的外籍人員的納稅義務和在中國擔任普通職務的外籍人員的納稅義務不同。判斷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外籍人員在中國的納稅義務的一般規則如下:
中國境內居住時間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連續居住滿5年,從第6年起 | √ | √ | √ | √ |
居住滿1年但不滿5年 | √ | √ | √ | × |
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 | √ | √ | √ | × |
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 | √ | × | √ | × |
說明:
1、“√”表示應納稅,“×”表示不納稅。
2、“境內所得”是指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雇主支付;“境外所得”是指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雇主支付的。如果一個月內部分時間在境內、部分時間在境外(以出入境記錄為準),則根據在境內境外的天數比例分別折算“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3、“境內支付”是指中國境內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外支付”是指中國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雖由境外雇主支付、但由境內雇主實際承擔的工資薪金也視為“境內支付”?!熬惩庵Ц丁钡墓べY薪金也可能屬于“境內所得”,反之亦然。
4、“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的,也視為“居住滿1年”。
5、一個納稅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與擔任普通職務的外籍人員納稅義務不同,擔任董事或公司高層職務的外國人無論是否在中國境內呆滿183天,只要是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即境內支付),自該外國人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之日起至其解除相應職務止的期間,不論該外國人是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還是在中國境內履行職務,均應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擔任普通職務的外籍人員,只要在中國境內未呆滿一年(不論是否已呆滿183天),其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期間取得的收入,即便是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也無需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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