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病假的,公司應如何向員工發放病假工資?公司應按照什么工資基數和比例計算員工病假工資?如果員工工資較高,公司可以按照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向該員工發放病假工資嗎?公司和員工對病假工資如何計算有約定和沒有約定時對公司向員工計發病假工資會有影響嗎? 案情介紹: 韋某系上海XX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醫療器械公司”)員工,雙方于2011年9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韋某每月工資為人民幣50,000元,職位為高級總監。2012年7月1日,韋某開始請病假,醫療器械公司于8月10號向韋某發放7月病假工資,…
為了留住員工,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促進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除了給予獎金外,有的公司還會給予員工一定的股權激勵,那么,公司應如何制定合適的股權激勵計劃,既能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又能保護公司的權益呢? 【案情介紹】 原告鄭某某于2004年8月16日進入被告某某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處工作,雙方簽訂過多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約定期限自2009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2009年,被告處事實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原告出資人民幣14,500元購買股份。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員工股權…
員工在離職過程中有一定的過錯,比如突然離職,沒有提前通知公司,或者占有公司財物沒有返還,或者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或者違反了培訓服務期規定等,公司可以因此拒絕向員工提供離職證明或者拒絕將退工單、勞動手冊等材料提供給員工嗎?如果公司拒絕向員工提供離職證明,員工能因此申請勞動仲裁并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嗎? 【案情介紹】 梁某于2015年1月21日進入某醫藥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梁某的工資標準為1.2萬元/月。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對梁某進行了為期3…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和中國人享受相同待遇嗎?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受《勞動合同法》的限制,任意解雇其聘用的外籍人員嗎?本文,將以一則實際法院判決的外國人勞動糾紛案例為基礎,簡要分析外國人在中國發生勞動糾紛時,哪些方面糾紛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哪些方面糾紛不適用等相關問題。 案情介紹: 李某系新加坡人,于2011年6月13日至上海某銀行擔任私人銀行部門副總、客戶顧問,該銀行為李某辦理了就業證,并與李某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李某的工資待遇為:月基…
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發現員工應聘時虛構了學歷的,公司可以因此對該員工作出解雇處分嗎?如果員工有其他隱瞞或欺詐行為,如隱瞞了年齡、虛構了工作經歷、提供了虛假身份證等,此時,公司可對其作出解雇處分嗎?本文,律師將以一則司法實踐案件為基礎,分析公司就員工哪些欺詐或隱瞞行為作出解雇處分,而不會被認定為是違法解除,從而面臨恢復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紹: 唐某于2013年10月進入某外資企業,從事銷售工作,勞動合同為期3年。應聘時,唐某填寫了一份《應聘登記表》,其中寫明其…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員工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公司未安排員工休帶薪年休假的,需額外再向員工支付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資。那么,如果員工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一直沒有安排或沒有足額安排其休帶薪年休假的,員工可以在離職時一并向公司主張多年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嗎?如果不可以,那么,員工最多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離職前幾年內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呢? 【案情介紹】 申請人周某某于2005年6月30日畢業后就入職被申請人上海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月工資標準為4,000元/月…
外籍人員未按中國法律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會面臨何種處罰?是由外國人個人自己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是由聘用外國人的中國境內企業務代扣代繳外國人個人所得稅?本文,律師將對外籍人員未按中國法律法規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可能面臨的處罰,進行簡要分析。 首先,關于外籍人員自己,如果其在中國境內就業卻未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對于不繳納的稅款,需要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并且將被稅務機關處其不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國家對核、核兩用物項和技術、生物兩用物項和技術、化學兩用物項和技術、監控化學品和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等敏感物項和技術以及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等兩用物項和技術的出口、進口是進行監管的。以任何方式進口或出口,以及過鏡、轉運、通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均應申請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出口許可證。否則,企業將面臨被處罰的法律風險。 【案情介紹】 2018年2月,當事人先后2次委托上海某報關公司向海關進口一般貿易項下溴素48100千克,申報商品編號2801302…
成立法律服務項目組,團隊實行流程化管理,遇重大或疑難問題,項目組成員進行討論研究,力爭向客戶提供專業、有效的法律服務。
根據客戶需要,至約定地點了解、溝通、商談代理的法律服務項目,客戶公司的有關人員也可直接聯系擔當律師辦理相關法律事務。
根據需要,擔當律師至商務委、市場監督管理局、外匯管理局、海關、銀行等地現場調查、辦理手續、提交文件資料、申領證照。代為或者協助進行商務談判。
根據需要,安排律師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局、社保中心、銀行等地現場調查取證,到法院立案、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參加開庭等。
擔當律師通過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口頭或書面答復客戶的法律問題。根據客戶需要,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書,或向第三方發送律師函等。
在委托服務各階段或客戶有需求的情況下隨時向客戶匯報服務進展。項目完成后,向客戶了解律師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邀請客戶提出建議和意見,并及時改正。